罪名认定:“罪刑法定”的综合把握
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后,除履行程序性手续外,第一要务就是针对指控方指控所涉罪名,结合事实与法律进行犯罪的特征分析。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刑法理论,对犯罪有不同的定义;同一国家依据不同的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在确定罪名时会改变其罪名的外延和犯罪的内涵。有些行为在某一特定时期会被认定为犯罪但在其他时期则规定为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采取的是“形式加实质”的方式。如“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对犯罪的实质定义。这样就可通过犯罪的“三性”来确认罪名是否恰当。“三性”,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1)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常以结果来考量,而非虚拟与想象,且这一结果对社会具有危害性,而非对某一单个的人或组织具有危害性,否则就可能由民商法来调整了。
2009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将梁某带回补充调查,认定梁某涉嫌盗窃。随后检察院以盗窃罪批捕了梁某。
9月25日,检方审查终结,认为梁某构成盗窃罪证据不足不提起公诉,金饰失主也表示不追究,梁某恢复自由。
2009年10月10日,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做出撤销该案的决定。金饰的失主珠宝公司负责人明确表示不会追究梁某的责任,梁某案到此画上句号。
2.不当得利的认定
辩护律师认为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仅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
通过分析,梁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即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承担民事上的返还责任。
综上所述,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仅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是一种拾金而昧的不道德行为。
第一,梁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因为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案情,梁某主观上没有想非法占有该财产,客观上没有使用秘密窃取的手段。
第二,梁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因为侵占罪的构成必须要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即拒不归还。根据案情可看出,该遗失物是梁某拾得的,梁某一直在寻找失主,并且在失主报案后,主动交还,没有拒不归还的情节。
首先,要明晰罪名。通过罪名明晰,弄清犯罪成立的主要构成要件。
最后,要注重对证据的解读,为案件的证据辩护找到依据,使证据确实、充分,形成牢固的抗辩证据链或截断控方的证据链。
典型案例二十:韩某扰乱社会秩序罪
1.明确案件所涉民事标的物的权属关系。通过庭审调查,确认案件所涉民事标的物(电视大学的教室)权属属犯罪嫌疑人所主管的飞纶厂。
2.用多组证据证明所涉民事标的物非权属主体(电视大学)擅自抢占房屋的事实。
3.提供多组证据证明涉民事标的物物权所有者(飞纶厂)与非权属单位(电视大学)交涉房屋退还之事,并向法院提出诉讼,但法院一直只是出面调解,而不予立案,以此证明双方存在民事纠纷。
4.犯罪嫌疑人拆房屋时,向电视大学出具了介绍信,并送达了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利用该校放寒假之机维修的通知。以此说明本案发生的前因后果。
辩护律师针对起诉书指控,认为所指控罪名不成立。提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不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
辩护律师首先对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法理分析,指出扰乱社会秩序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而飞纶厂拆修的是自己拥有完全产权的房屋,不存在扰乱社会秩序。
在有些案件中,办案人员可能存在先人为主的问题,一般是经人检举,或者犯罪嫌疑人因此案牵涉到彼案,从而可能出现办案人员主客观认识不相一致的问题,这样就可能违背犯罪法学所称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例如,在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定方面,就存在很大的辩护空间。
对行为人故意内容的判断,不能仅根据是否发生死亡结果来认定,也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认定,而应该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认定:
(5)行为预警。对于现场的伤害一般应是有条件的、对等的。双方是否因力量悬殊而选择自卫;是否凭借一定的有利条件或选择了有利条件而采取防卫,是否凭借某一优势向对方发出了行为预警或明确的语言警示;是否凭借预警让对方放弃了占优的条件选择了退让。这些都可用来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的过错或故意,同时也是鉴别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重要因素。
(8)案后自首。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案后自首的行为,是否将自己的行为及时告知相关人员或机关,是否让相关人员有时机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行为,是否到案后如实陈述等。这些也可以用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大小。
(9)案后理赔。犯罪嫌疑人在案后是否主动与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属商定理赔事项,是否让受害人及其家属背书对犯罪嫌疑人的谅解书等都十分重要。
上述几点应综合分析,结合具体的现场情况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大小,以此来确定抗辩的重点。
原文载《抗辩博弈:刑事诉讼技巧与典型案例分析)》,雷彦璋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年9月第一版,P115-123。免责声明:本号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及个人阅读书籍摘录,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请注明文章及公众号出处。文章来源:刑侦案审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